标  题

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文件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发布日期
2024-02-08
实施日期
2025-02-08
时 效 性
有效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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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25-02-08实施】
  • 目次
  • 前言(Ⅲ)
  • 1 范围(1)
  • 2 术语和定义(1)
  •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1)
  • 4 食品分类系统(2)
  •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
  • 6 食品用香料(2)
  • 7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2)
  • 8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2)
  • 9 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
  • 10 营养强化剂(3)
  • 11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3)
  • 附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4)
  • 附录 B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148)
  • 附录 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223)
  • 附录 D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240)
  • 附录 E 食品分类系统(241)
  • 附录 F 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52)
  • 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5)
  • 表 A.2 表 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146)
  • 表 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149)
  • 表 B.2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150)
  • 表 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165)
  • 表 C.1 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223)
  • 表 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224)
  • 表 C.3 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230)
  • 表 E.1 食品分类系统(24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标准与 GB 2760—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号公告、2016年8号公告、2016年9号公告、2016年14号公告、2017 年1 号公告、2017 年3 号公告、2017 年8 号公告、2017年10号公告、2017年13号公告、2018年2号公告、2018 年8 号公告、2019 年2 号公告、2019年4号公告、2019年6号公告、2020年4号公告、2020年6号公告、2020年8号公告、 2020年9号公告、2021年2 号公告、2021 年5 号公告、2021 年6 号公告、2021 年9 号公告、2022年1号公告、2022年2 号公告、2022 年5 号公告、2023 年1 号公告、2023 年3 号公告、2023年5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修改了正文有关内容:

a)修改了2.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增加了营养强化剂;

b)将原标准中2.5“国际编码系统(INS)”和2.6“中国编码系统(CNS)”合并为2.5“食品添加剂编码”,并修改其定义描述;

c)删除了原标准中4“食品分类系统”中“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

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其在附录 A 中 A.3体现;

d)增加了第8章“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和第9章“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修改了附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英文名称、INS号、CNS号;

b)修改了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表 A.3的内容在表 A.1和 A.2中体

现,原表 A.2合并入表 A.1 ;

c)删除了附录 A 中消泡剂功能;

d)修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修改了附录B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a)修改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中部分描述;

b)修改了部分食品用香料的规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编号。

——修改了附录 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a)将过氧化氢从表 C.1放入表 C.2,并规定其使用功能和范围;

b)修改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和使用范围的描述。

——修改了附录 D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a)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和定义;

b)修改了食品用香料的定义。

——修改了附录 E食品分类系统:

a)修改了05.01.03、12.03、12.03.02、12.04.02、12.05、12.10.03.01等的食品分类名称,并按照

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修改了附录F“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a)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INS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 食品添加剂编码

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的编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a 和中国编码系统 (CNS)。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a INS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 会(CAC)赋 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当 CAC 的INS 号发生变化时以 CAC 的INS号为准。

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 E。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8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见附录 D。

9 附录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见附录F。

10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和相关规定。

11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 (GB 1886.359)的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