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 文件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2021年第12号
- 成文/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实施日期
- 2021-07-30
- 时 效 性
- 有效
■ 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
■ 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
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体系和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认监委组织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或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各HACCP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
三、2023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
四、按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活动进行转换。
五、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1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21年7月29日
编号:CNCA-N-001:20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目录
- 1.目的和适用范围
- 2.认证依据
- 3.认证程序
- 4.认证证书
- 5.HACCP认证标志
- 6.信息报告
- 附件 1.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 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 3. HACCP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开展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附件1列明了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2. 认证依据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附件2)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3. 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HACCP认证证书。
3.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HACCP体系文件(包括HACCP手册、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及其确认和验证要求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和班次的说明;
(7)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适用时);
(8)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9)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10)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3.2 认证受理
3.2.1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3.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3.2.3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3.3 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明确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4 审核策划
3.4.1 认证机构应对整个认证周期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用以证实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符合认证依据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需的审核活动。审核方案应覆盖全部的HACCP体系要求。
3.4.2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证实的HACCP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3.4.3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3.4.4 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产品/服务实现的活动/过程。
初次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再认证审核或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类别(分类详见附件1)。
3.4.5 审核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现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现场审核时间的50%。
3.4.6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文件应考虑行业类别、HACCP项目、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复杂程度、认证委托人的规模等因素,同时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
3.4.7 组建审核组
3.4.7.1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认证委托人相应产品/服务类别HACCP认证审核的能力。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配备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4.7.2 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的衔接,确保两个阶段审核的连续性。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3.4.7.3 初次认证第二阶段或再认证审核组至少应由两名审核员组成。
3.4.7.4 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
注: 第一阶段审核或其他类型的特殊审核不计算次数。
3.4.7.5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告知认证委托人,并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认证委托人如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3.4.8 认证机构应编制审核计划,并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3.4.9 当认证委托人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包含中心职能部门在内的所有场所实施现场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3.4.10 当认证委托人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HACCP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3.5 审核实施
3.5.1 初次认证审核
HACCP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3.5.1.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认证委托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初步评价认证委托人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
(3)了解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评审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文件和食品安全方针的适宜性。重点评审认证委托人体系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4)了解认证委托人的HACCP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与认证委托人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以达到第一阶段的审核目的。当认证委托人已获得同一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证书,且证书有效时,认证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后,第一阶段可不在现场实施,但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已全部实现,且记录未在现场实施的原因。
应告知认证委托人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3.5.1.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认证依据文件中所有要求的符合性;
(2)与我国和进口国(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适用时);
(3)管理职责的履行、食品安全方针的贯彻、目标的达成;
(4)HACCP体系范围内对应产品的良好生产/卫生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5)前提计划及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对产品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6)原辅料及与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的充分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7)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8)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9)食品安全验证活动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10)认证委托人对投诉的处理;
(1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HACCP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但认证机构应确保HACCP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5.2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并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信息获取方法可包括面谈、观察、文件和记录的审查等。
3.5.3 审核组应确定审核发现(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并予以分级和报告,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3.5.4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评审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接受。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5.5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5.6 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如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审核报告时,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同意。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场所、地址和审核范围;
(2)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 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
(5)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及审核结论,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措施实施有效性的评价;
(7)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其他未解决的问题;
(8)适用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客户HACCP体系的重要变更;
(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3.5.7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前提计划和HACCP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认证机构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验证,抽样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范围中所有的产品小类。产品安全性的验证可采取下列方式:
(1)根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在现场或销售终端抽样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2)由现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现场见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产品安全性验证。认证机构应对检验设施与检验人员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并收集12个月内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认证机构认为检验项目不足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6 认证决定
3.6.1 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
(1)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做出认证决定的需要;
(2)已对所有的严重不符合进行评审,并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3)已对所有一般不符合进行评审,并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3.6.2 对认证决定的申投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3.7 监督活动
认证机构应策划相应的监督活动,对获证组织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督,并考虑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监督活动包括监督审核和跟踪调查。
3.7.1 监督审核
3.7.1.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3.7.1.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由于产品生产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难以覆盖所有产品/服务的,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的产品/服务类别,必要时可分多次实施。
3.7.1.3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2)与HACCP体系有关的变更;
(3)重要原、辅料及产品的安全性状况;
(4)持续的运作控制,特别是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实施;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3.7.1.4 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参照本规则3.5.7条款。
3.7.1.5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做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3.7.2 跟踪调查
3.7.2.1 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问卷调查、宣传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HACCP体系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
3.7.2.2 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3.7.3 获证组织信息通报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组织及时将可能影响HACCP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事宜通报给认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内容:
(1)有关法律地位、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3)HACCP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重大变化信息;
(4)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信息;
(5)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3.7.4 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3.8 再认证
3.8.1 获证组织宜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再认证申请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组织HACCP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8.2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3.4.7条款要求组建审核组。
3.8.3 当HACCP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增加第一阶段审核。
3.8.4 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3.8.5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3.6条款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新认证证书。
3.8.6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终止日期可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确定。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8.7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未能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则不应批准再认证。
3.8.8 在原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可维持再认证,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要求重新认证。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再认证决定的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原证书的终止日期。
3.9 认证范围的变更
3.9.1 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9.2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本规则3.6条款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变更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3.9.3 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对获证组织的生产现场实施审核。
3.10 不通知审核
3.10.1 认证机构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并在审核报告中注明审核类型为不通知审核。
3.10.2 认证机构应提前与获证组织确定无法实施不通知审核的时间段,以避免审核时获证组织因季节性生产、维修等原因没有生产现场的情形。
3.10.3 不通知审核可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3.10.4 如因安全或签证问题不能按计划实施不通知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3.11 认证要求变更
3.11.1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3.11.2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 认证证书
4.1 初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生产/服务场所的地址;
(2)与活动、产品/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
(5)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颁证日期和有效期;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
认证机构应确保“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对应的信息与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4.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4.2.1 认证证书的暂停
4.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HACCP认证暂时无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的;
(6)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现场审核的;
(7)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8)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9)其他情形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4.2.1.2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被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当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4.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5. HACCP认证标志
5.1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可在认证证书、印刷品、网站和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HACCP认证标志(如图1所示)。使用HACCP认证标志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应变形、变色。如其他文字或图像均为黑白,允许使用黑白标识。
5.2 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及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HACCP认证标志。
图1 HACCP认证标志
6.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前,至少提前5日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2)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包括审核报告等);
(3)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
(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5)认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HACC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组织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附件:1. 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3. HACCP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附件1
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本附件给出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认证机构应根据表1.1开展以下活动:
1.基于行业(子行业)类别开展HACCP体系认证活动;
2.基于产品/服务类别评价审核组专业能力;
3.基于产品/服务小类确定认证文件的范围;
4.策划审核方案时确定不同类型审核的覆盖范围;
5.产品安全性验证至少应覆盖当次审核涉及的产品/服务小类;
6.适用时,认证机构可对产品/服务小类的示例进一步细分。
表1.1 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
行业(子行业)类别 | 产品/服务类别 | 产品/服务小类(示例) | |
CI | 易腐动物产品的加工 | 畜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 | 畜类屠宰及分割 |
禽类屠宰及分割 | |||
热加工熟肉制品的加工 | |||
发酵肉制品的加工 | |||
冷藏/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的加工 | |||
腌腊肉制品的加工 | |||
肠衣的加工 | |||
其他 | |||
蛋及蛋制品加工 | 再制蛋类的加工 | ||
干蛋类的加工 | |||
冰蛋类的加工 | |||
其他 | |||
乳及乳制品加工 | 液体乳的加工 | ||
乳粉的加工 | |||
其他乳制品的加工 | |||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加工 | |||
水产品加工 | 水产品冰鲜/冷冻加工 | ||
水产品干制加工 | |||
水产品腌制加工 | |||
鱼糜及鱼糜制品的加工 | |||
熟制水产品 | |||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加工 | |||
其它水产品的加工 | |||
蜂产品的加工 | 蜂蜜的加工 | ||
蜂王浆的加工 | |||
蜂花粉的加工 | |||
蜂产品制品的加工 | |||
CII | 易腐植物产品的加工 | 果蔬类产品(含食用菌)的加工 | 水果蔬菜速冻加工 |
水果蔬菜干制加工 | |||
水果蔬菜腌制的加工 | |||
果酱的加工 | |||
水果蔬菜的保鲜 | |||
其他果蔬的加工 | |||
豆制品的加工 | 发酵性豆制品加工 | ||
非发酵性豆制品的加工 | |||
其他豆制品的加工 | |||
其它易腐烂的植物产品的加工 | 其它易腐烂的植物产品的加工 | ||
CIII | 易腐动植物混合产品的加工 | 速冻方便食品的加工 | 生制/熟制速冻面米制品的加工 |
生制/熟制速冻调制食品的加工 | |||
其它易腐烂的混合类产品的加工 | 其它易腐烂的混合类产品的加工 | ||
冷冻饮品的加工 | 冷冻饮品的加工 | ||
CIV | 常温产品的加工 | 粮食加工 | 大米的加工 |
小麦粉的加工 | |||
粮食类制品的加工 | |||
其他粮食的加工 | |||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加工 | 淀粉的加工 | ||
淀粉制品的加工 | |||
淀粉糖的加工 | |||
炒货及坚果制品的加工 | 烘炒类炒货及坚果制品的加工 | ||
油炸类炒货及坚果制品的加工 | |||
其他类炒货及坚果制品的加工 | |||
罐头的加工 | 畜禽水产罐头的加工 | ||
果蔬罐头的加工 | |||
其他罐头的加工 | |||
饮用水、饮料的加工 | 包装饮用水的加工 | ||
碳酸饮料的加工 | |||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加工(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饮料等) | |||
蛋白饮料的加工 | |||
茶类饮料的加工 | |||
固体饮料的加工 | |||
其他饮料的加工 | |||
酒精、酒的加工 | 食用酒精的加工 | ||
白酒的加工 | |||
啤酒的加工 | |||
葡萄酒及果酒的加工 | |||
黄酒的加工 | |||
其他酒的加工 | |||
糕点类食品的加工 | 面包的加工 | ||
饼干的加工 | |||
烘烤类糕点的加工 | |||
油炸类糕点的加工 | |||
蒸煮类糕点的加工 | |||
冷加工糕点的加工 | |||
其他糕点的加工 | |||
方便食品的加工 | 方便面的加工 | ||
其他主食类方便食品的加工 | |||
冲调类方便食品的加工 | |||
膨化食品的加工 | |||
调味面制品的加工 | |||
其他方便食品的加工 |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食品的加工 | 糖果的加工 | ||
巧克力及制品的加工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的加工 | |||
蜜饯的加工 | |||
果冻的加工 | |||
食用油脂及食用油脂制品的加工 | 食用植物油的加工 | ||
食用油脂制品的加工 | |||
食用动物油脂的加工 | |||
其他油脂的加工 | |||
制糖 | 制糖 | ||
盐加工 | 盐加工 | ||
茶及茶制品加工 | 制茶 | ||
茶制品(含调味茶)的加工 | |||
代用茶的加工 | 代用茶的加工 | ||
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加工 | 味精的加工 | ||
酱油的加工 | |||
食醋的加工 | |||
发酵类调味酱的加工 | |||
液体调味料的加工 | |||
半固态调味料(酱)的加工 | |||
固态调味料的加工 | |||
食用调味油的加工 | |||
酵母的加工 | |||
其他调味及发酵制品的加工 |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的加工 | 可可制品的加工 | ||
咖啡产品的加工 | |||
营养及保健品的加工 | 保健食品的加工 | ||
营养保健品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等)的加工 | |||
其他(包括用于出口的营养、保健品等)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加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加工 |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 | |||
DI | 饲料生产 | 饲料的加工 | 单一饲料的加工 |
配合饲料的加工 | |||
浓缩饲料的加工 | |||
DII | 宠物饲料生产 | 宠物食品的加工 | 猫用宠物食品的加工 |
狗用宠物食品的加工(含狗咬胶) | |||
其他宠物食品的加工 | |||
E | 餐饮业 | 餐馆、食堂、快餐店服务 | 餐馆、食堂、快餐店服务 |
集体用餐制作、配送(包括航空配餐、中央厨房等)服务 | 集体用餐制作、配送(包括航空配餐、中央厨房等)服务 | ||
FI | 零售/批发 | 零售/批发 | 与食品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 |
F2 | 食品代理/贸易 | 食品代理/贸易 | 与食品相关的代理和贸易服务 |
GI | 易腐食品与饲料的运输和贮藏的提供 | 易腐食品、饲料的运输服务 | 易腐食品、饲料的运输服务 |
易腐食品、饲料的贮藏服务 | 易腐食品、饲料的贮藏服务 | ||
GII | 常温下稳定食品与饲料的运输和贮藏的提供 | 常温下稳定食品、饲料的运输服务 | 常温下稳定食品、饲料的运输服务 |
常温下稳定食品、饲料的贮藏服务 | 常温下稳定食品、饲料的贮藏服务 | ||
I | 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生产 | 木竹制品的加工 | 木竹制品的加工 |
纸制品的加工 | 纸制品的加工 | ||
金属制品的加工 | 金属制品的加工 | ||
陶瓷、搪瓷、玻璃制品的加工 | 陶瓷、搪瓷、玻璃制品的加工 | ||
食品用塑料、橡胶制品及复合包装材料的加工 | 食品用塑料、橡胶制品及复合包装材料的加工 | ||
其它包装材料的加工 | 其它包装材料的加工 | ||
K | (生物)化学品的生产 | 生物化学品的生产 |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 | |||
营养强化剂的生产 | |||
其他生物化学品的生产(杀虫剂、肥料、清洁剂等) |
附件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
本附件可作为认证机构开展HACCP体系认证的依据,规定了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建立、实施、保持、改进HACCP体系的要求。本文件也适用于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其建立的HACCP体系的内部审核与自我评价。
1 HACCP体系
1.1 总要求
企业应按本文件策划、建立HACCP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保持、更新和持续改进,并确保其有效性。
企业应:
a)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HACCP体系的过程,并提供所需的资源;
b)确定HACCP体系范围。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链相关过程进行识别并确定其相互影响;
注:食品链相关过程包括从初级生产直至消费的各环节相关过程,涉及食品及其辅料的生产、加工、分销、贮存、处理以及饲料生产、食品接触材料、生产服务提供等过程。
c)建立、实施和保持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所有过程和操作,包括外包过程的控制程序,以确保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并在HACCP体系中加以识别和验证。在验证时,应重点关注产品安全与相关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d)确保HACCP体系得到有效实施,使食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当食品安全发生系统性偏差时,应对HACCP计划进行重新确认,持续改进HACCP体系。
1.2 文件要求
1.2.1 HACCP体系文件
应包括:
a)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针;
b)HACCP手册;
c)本文件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d)企业为确保HACCP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e)本文件所要求的记录。
1.2.2 HACCP手册
企业应编制和保持HACCP手册,内容至少包括:
a)HACCP体系的范围,包括所覆盖产品或产品类别、操作步骤和场所;
b)HACCP体系程序文件或对其的引用;
c)HACCP体系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表述。
1.2.3 文件控制
HACCP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
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的、适宜的和有效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审核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文件的适用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与HACCP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失效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对需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1.2.4 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留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HACCP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应建立记录控制程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超过产品的保质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2 管理职责
2.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提供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所作承诺的证据:
a)对HACCP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b)将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企业的各级人员;
c)确保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与企业的战略方向一致;
d)确保将HACCP体系的要求整合到企业的运营管理之中;
e)确保企业食品安全文化的推行;
f)进行管理评审;
g)确保各级员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鼓励有效的内部报告;
h)确保资源的获得。
2.2 合规义务
企业应识别法律法规要求、顾客要求及与HACCP体系有关的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并从中识别确定其合规义务。
企业应保留确定合规义务的文件和记录,并保持更新。
2.3 食品安全文化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文化,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通过培训让员工知晓企业食品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
b)传播和有效沟通企业的价值观,确保各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食品安全文化建设,及时获得员工的反馈信息;
c)对食品安全文化活动及绩效进行评价,必要时加以改进。
企业应将保留构建及改进食品安全文化的记录。
2.4 食品安全方针、目标
2.4.1 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实施和保持食品安全方针,方针应:
a)适应企业的宗旨和环境;
b)为制定和评审食品安全目标提供框架;
c)包含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顾客要求相关的食品安全承诺;
d)包括持续改进HACCP体系的承诺;
e)确保满足食品安全相关的能力需求;
f)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食品安全方针应在企业各级人员内进行沟通、理解和应用。适宜时,相关方可获取食品安全方针。
2.4.2 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为HACCP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目标,目标应:
a)与食品安全方针保持一致;
b)可测量;
c)与适用的合规义务相适宜;
d)适当时予以更新。
2.5 职责、权限与沟通
2.5.1 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规定企业内各部门在HACCP体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在组织内进行分配、沟通和理解。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HACCP小组组长并确认其职责权限,同时应:
a)确保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HACCP体系;
b)带领HACCP小组工作;
c)确保HACCP小组成员能够胜任,必要时,组织HACCP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
d)向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报告HACCP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2.5.2 沟通
2.5.2.1 内部沟通
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内部沟通,收集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信息,确保HACCP小组及时获取可引起HACCP体系变更的信息,保持HACCP体系的持续更新和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HACCP体系的相关变更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2.5.2.2 内部报告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向上级管理者,直至最高管理者报告所关注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消除妨碍员工参与报告的障碍,制定鼓励报告的上传、严禁威胁报复或惩罚的政策以保护报告人。设立专门的报告渠道,鼓励员工及时监督和举报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合规义务相关的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
应保留内部报告的记录。
2.5.2.3 外部沟通
企业应确保与外部沟通的信息充分,并可供食品链的相关方获得。
企业应与下述各方建立、实施并保持有效沟通:
a)外部供应商和承包商;
b)客户和/或消费者;
c)监管部门;
d)对HACCP体系的有效性或更新有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其他组织。
企业应规定负责对外沟通食品安全有关信息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外部沟通的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充分了解企业的产品、相关危害和HACCP体系,并经授权。
适当时,外部沟通获得的信息可作为管理评审输入,并用于更新HACCP体系。
应保留外部沟通的记录。
3 前提计划
3.1 总则
企业应建立、实施、监视、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新或改进前提计划,以持续满足HACCP体系所需的卫生条件。企业的前提计划应经批准并保留记录。
3.2 人力资源
企业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确保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能够胜任,且满足以下要求:
a)对管理者和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HACCP体系、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b)评价所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应进行再次培训;
c)保留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
3.3 良好卫生规范
企业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范和指南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良好卫生规范,以预防和(或)减少产品中的、生产经营过程及产品所处环境中的污染。不同行业类别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企业应保留良好卫生规范相关文件。企业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良好卫生规范、程序进行评审,当产品、流程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发生变更时应实施评审。
企业应对良好卫生规范的运行实施监视和测量。企业应基于风险分析,建立环境监测计划,以减少食品污染的风险。
企业应对良好卫生规范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定能否保障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验证活动应包括对监视测量、纠正措施、记录的审核及卫生清洁效果的评估。
3.4 产品设计和开发
适用时,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以确保新产品研发、产品发生变化或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能够持续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的产品。
3.5 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应防止在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外部提供的服务中存在食品安全危害,建立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供方评价、批准和监控程序,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a)紧急情况下的采购要求;
b)评估供方提供安全卫生的产品或服务的保障能力,必要时,对供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
c)保持和更新合格供方名录;
d)确定验收准则,确保仅接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物料和服务,包括核查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追溯标识、包装完好情况以及外部提供服务的能力证明等;必要时,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实施有针对性的检验和验证;
e)当使用外部检测服务机构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验证时,应确保该检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能力;
f)应识别影响食品安全的外包过程,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保留实施记录。
3.6 监视和测量
企业应实施监视、测量活动,以确定相关程序按策划实施,符合规定准则要求。
企业应确定适宜的监视和测量方法。适用时,应包括监视和测量对象、人员、频次、抽样及分析方法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的有效。
当监测结果显示偏离规定的准则时,企业应采取纠正和/或纠正措施。
应保留监视和测量记录。
企业应准确识别、定期校准和维护用于测量食品安全相关关键参数的设施设备,其校准应依据国际或国家的测量标准。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验证的依据。
3.7 标识和追溯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确保具备识别产品及其状态的追溯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a)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并建立唯一性标识,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b)针对监控和验证要求,标识产品的状态,以确保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任何不符合和不符合产品(包括对发现的被损坏的、返工的和从顾客处退回的产品)进行明确标识和有效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c)应对标有产品成分表、致敏物质、识别码和其他关键信息的包装材料进行管理,防止误用;
d)应保留进货产品追溯及必要的关键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的发运记录;
e)成品应严格按照销售目标国家(地区)适用的食品安全法规要求进行标识。当产品未贴标签时,应提供所有有关的产品信息,以确保顾客或消费者安全食用或使用;
f)应定期对产品可追溯性开展验证,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3.8 产品放行
应建立、实施和更新产品放行程序,确保放行产品满足质量、安全和顾客要求,未达到可接受水平的产品不得放行。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以控制不合格产品。未经授权人员批准,产品不得放行。
保留授权放行人员和产品放行的记录。
3.9 产品撤回和召回
应建立、保持、评审、更新产品撤回和召回计划,确保及时撤回或召回受食品安全危害影响的全部放行产品。该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a)启动和实施产品撤回和召回计划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b)产品撤回和召回行动需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c)受食品安全危害影响产品的撤回和召回措施;
d)对撤回或召回的产品进行分析和处置的措施,包括对可能受影响的其他产品的评估和处置;撤回或召回的产品在最终完成处置前应在控制下保管,防止非预期使用;
应按照策划的周期,对产品撤回和召回计划进行演练验证其有效性。
应保持产品撤回和召回计划实施记录,包括原因、范围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3.10 致敏物质的管理
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及设施的致敏物质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至少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a)应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接触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记录;
b)应识别原料接收、加工、储存等所有相关过程中的致敏物质及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c)应制定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可包括:
—对已识别存在致敏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实施标识;
—采用物理或时间隔离等措施防止含致敏物质的原料、产品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
—通过清洁和产品线转换等措施防止意外致敏物质的交叉污染;
—必要时,应对加工操作人员实施致敏物管理意识、方法和预防措施的培训;
—当采取了良好的控制措施仍不能防止致敏物质接触时,应实施消费者告知。
d)应对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
e)对于产品设计所包含的致敏物质成分,或在生产中由于交叉接触所引入产品的致敏物质成分,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和产品目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
3.11 食品防护
针对人为的破坏或蓄意污染等情况,企业应建立、实施和改进食品防护计划,以识别潜在威胁并优先考虑食品防护措施。食品防护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食品防护评估;
b)食品防护措施;
c)食品防护措施的监视;
d)纠正和纠正措施;
e)验证;
f)应急预案;
g)记录。
企业的食品防护计划应与HACCP体系整合。
3.12 食品欺诈预防
企业建立并保持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程序,包括:
a)识别潜在的脆弱环节;
b)制定预防食品欺诈的措施;
c)根据脆弱性评估的结果,确定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
企业应收集有关供应链食品欺诈的以往和现存威胁信息,对食品链所有的原辅料进行脆弱性评估,以评估食品欺诈的潜在风险。企业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食品欺诈预防计划,以减少或消除识别的脆弱环节。
企业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应覆盖相关的食品类别,并被企业的HACCP体系所支持。企业应对食品欺诈的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并持续地对食品欺诈预防计划进行评审,至少每年一次。
3.13 应急准备和响应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应识别、确定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必要时做出撤回或召回的响应,以减少食品可能发生安全危害的影响。
必要时,特别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企业应对应急预案予以审核和改进。应保持应急预案实施记录。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并验证其有效性。
注:紧急情况包括使企业的产品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生物恐怖等。
4 危害控制
4.1 总则
HACCP小组应根据以下七个原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企业HACCP计划,系统控制显著危害,确保将这些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以保证食品安全。
a)进行危害分析和制定控制措施;
b)确定关键控制点;
c)确定经确认的关键限值;
d)建立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系统;
e)建立纠偏措施;
f)确认HACCP计划,并建立验证程序;
g)保持HACCP原理得到有效应用的文件和记录。
当任何影响HACCP计划有效性因素发生变化时,如产品配方、工艺、加工条件的改变,均可能导致HACCP计划的改变,要对HACCP计划进行确认和验证,必要时进行更新。
4.2 预备步骤
4.2.1 HACCP小组的组成
企业HACCP小组人员的能力应满足本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专业技术要求,并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应包括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采购、销售、仓储及运输部门的人员,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参与。
小组成员应具备与企业的产品、过程、所涉及危害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HACCP小组组长,并应赋予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HACCP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HACCP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以及任何更新或改进的需求;
c)领导企业HACCP小组的工作,并通过教育、培训、实践等方式确保HACCP小组成员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得到持续提高。
应保持HACCP小组成员的学历、经历、培训、批准以及活动的记录。
4.2.2 产品描述
4.2.2.1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HACCP小组应针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识别、确定并记录进行危害分析所需的下列适用信息:
a)名称、类别、成分及其生物、化学和物理特性;
b)来源、生产、包装、储藏、运输和交付方式;
c)接收要求、接收方式和使用方式。
4.2.2.2 终产品
HACCP小组应针对不再进一步加工或转化的成品——终产品,识别、确定并记录进行危害分析所需的下列适用信息:
a)名称、类别、成分及其生物、化学和物理特性;
b)加工方式;
c)包装、储藏、运输和交付方式;
d)销售方式和标识;
e)其他必要的信息,包括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对终产品的限制要求等。
4.2.3 预期用途的确定
HACCP小组应在产品描述的基础上,识别、确定并记录进行危害分析所需的下列适用信息:
a)顾客对终产品的消费或使用期望,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b)终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储藏条件,以及保质期;
c)终产品预期的食用或使用方式;
d)终产品预期的顾客对象;
e)直接消费终产品对易受伤害群体的适用性;
f)终产品非预期(但极可能出现)的食用或使用方式;
g)其他必要的信息。
4.2.4 过程描述及流程图的制定
HACCP小组应在企业产品生产的范围内,根据产品的操作要求描绘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此图应包括:
a)每个步骤及其相应操作;
b)步骤之间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c)返工点和循环点(适宜时);
d)外部的过程和外包的内容;
e)原料、辅料和中间产品的投入点;
f)终产品、中间产品放行点和副产品、废弃物的排放点。
流程图的制定应完整、准确、清晰。
每个加工步骤的操作要求和工艺参数应在工艺描述中列出,加工步骤相似的多个产品可以使用同一流程图。适用时,应提供工厂位置图、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供排水网络图、虫害控制平面图等。
4.2.5 流程图的确认
应由熟悉操作工艺的HACCP小组人员对所有操作步骤在操作状态下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证实与所制定流程图是否一致,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应保持经确认的流程图。
4.3 危害分析和制定控制措施
4.3.1 危害分析
4.3.1.1 危害识别
HACCP小组应根据食品风险程度,分析流程步骤中可能出现引入或增加的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a)产品、操作和环境;
b)消费者或顾客和法律法规对终产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c)消费时与食品安全危害相关的信息;
d)不安全产品处置、纠偏、召回和应急预案的状况;
e)历史上和当前的流行病学、动植物疫情或疾病统计数据和食品安全事故案例;
f)科技文献,包括相关类别产品的危害控制指南;
g)危害识别范围内的其他步骤对产品产生的影响;
h)经验。
在从原料接收直到最终交付的范围内,针对需考虑的所有危害,识别其在每个操作步骤中有根据预期被引入、产生或增长的所有潜在危害及其原因。
当影响危害识别结果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时,HACCP小组应重新进行危害识别。
应保持危害识别依据和结果的记录。
4.3.1.2 危害评估
HACCP小组应针对识别的潜在危害,评估其发生的严重性和可能性,如果某种潜在危害在该步骤极可能发生且后果严重,则应确定为显著危害。
应保持危害评估依据和结果的记录。
4.3.2 控制措施的制定
HACCP小组应针对每种显著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提供证实其有效性的记录;应明确显著危害与控制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考虑一项控制措施控制多种显著危害或多项控制措施控制一种显著危害的情况。
当控制措施涉及操作改变时,应做出相应的变更,并修改流程图。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某种显著危害不能制定有效控制措施时,企业应策划和实施必要的技术改造,必要时,应变更加工工艺、产品(包括原辅料)或预期用途,直至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
应对所制定的控制措施予以确认,确保其能将相应的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当控制措施有效性受到影响时,应评价、更新或改进控制措施,并再确认。
应保持控制措施的制定依据和控制措施文件。
4.3.3 危害分析工作单
HACCP小组应根据工艺流程、危害识别、危害评估、控制措施等结果提供形成文件的危害分析工作单,包括加工步骤、考虑的潜在危害、显著危害判断的依据、控制措施,并明确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危害分析工作单中,应描述控制措施与相应显著危害的关系,为确定关键控制点提供依据。
HACCP小组应在危害分析结果受到任何因素影响时,对危害分析工作单做出必要的更新或修订。
应保持形成文件的危害分析工作单。
4.3.4 HACCP计划
4.3.4.1 关键控制点(CCP)的确定
HACCP小组应根据危害分析所提供的显著危害与控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识别针对每种显著危害控制的适当步骤,以确定CCP。CCP应建立在必须实施控制措施且当控制措施失效时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步骤。
当显著危害或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HACCP小组应重新进行危害分析。
应保持CCP确定的依据和文件。当采用其他控制措施控制显著危害时,也应保持相应的依据或文件。
4.3.4.2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的确定
HACCP小组应为每个CCP建立关键限值。一个CCP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关键限值。
关键限值的设立应科学、直观、易于监测,确保产品的安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而不超过可接受水平。
基于感知的关键限值,应由经评估且能够胜任的人员进行监控、判定。
为了防止或减少偏离关键限值,HACCP小组宜建立CCP的操作限值。
应保持关键限值确定依据和结果的记录。
注:关键限值可以是时间、速率、温度、湿度、水分含量、水活度、pH、盐分含量等。
4.3.4.3 CCP的监控
企业应针对每个CCP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保证CCP处于受控状态;监控措施包括监控对象、监控方法、监控频率及监控人员。
监控对象应包括每个CCP所涉及的关键限值;监控方法应准确、及时;监控频率一般应实施连续监控,若采用非连续监控时,其频次应能保证CCP受控的需要;监控人员应接受适当的培训,理解监控的目的和重要性,熟悉监控操作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监控结果。
当监控表明偏离操作限值时,监控人员应及时采取纠偏,以防止关键限值的偏离。
当监控表明偏离关键限值时,监控人员应立即停止该操作步骤的运行,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应保持监控记录。
4.3.4.4 建立关键限值偏离时的纠偏措施
企业应针对CCP的每个关键限值的偏离制定明确的纠偏措施,以便在偏离时实施。
纠偏措施应包括实施纠偏措施和负责受影响产品放行的人员;偏离原因的识别和消除;受影响产品的隔离、评估和处理。纠偏措施应定期进行评审,判断偏离的趋势,确保纠偏措施的有效性。
在评估受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时,可进行生物、化学或物理特性的测量或检验。适当时,可通过外部专家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表明危害处于可接受指标之内,可放行产品至后续操作;否则,应返工、降级、改变用途、废弃等。
纠偏人员应熟悉产品、HACCP计划,经过适当培训并经授权。
当某个关键限值的监视结果反复发生偏离或偏离原因涉及相应控制措施的控制能力时,HACCP小组应重新评估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必要时对其予以改进并更新。
应保持纠偏记录。
4.4 HACCP计划的确认
企业应对HACCP计划进行确认,确保建立的HACCP计划能持续的将显著危害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在HACCP计划实施前,应对危害识别、CCP、控制措施、CCP监控的方法和频率、纠正措施、验证的方式和频率以及记录方式等要素进行确认,确保这些要素能有效的控制相应的显著危害。
建立HACCP计划时,对控制措施和相应的关键限值确认的方式可选择:
—实施确认研究;
—科学文献综述;
—使用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
—采用数学模型。
如HACCP计划为外部专家制定,应确认关键限制是否适用于企业的特定操作条件和产品。
在HACCP体系初次运行时,应保留相应的记录,以证明在现有的操作条件下HACCP体系能持续达到控制效果。
当任何可能对食品安全有潜在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HACCP计划进行再次确认。
4.5 HACCP体系验证
企业应建立验证程序。
验证活动应证实:
—HACCP计划得以实施,并持续控制危害;
—控制措施按照预期有效控制相应危害。
企业应持续开展验证活动以确保HACCP体系能按照预期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可采用观察、审核(内部或外部)、校准、抽样检测、记录评审等方法实施验证活动。验证活动可包括:
a)评审监控记录以确定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
b)评审纠正措施记录,包括具体的偏离、产品处置和分析,以确定偏离的根本原因;
c)校准或检查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d)观察控制措施是否按照HACCP计划实施;
e)抽样检测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f)环境采样和检测;
g)HACCP体系审核。
验证不应由实施监控和纠正措施的人员进行。如部分验证活动无法由企业内部实施,可委托具备能力的外部专家或第三方实施。
应定期对HACCP体系充分性进行评审,适用时进行重新评审。
4.6 HACCP计划记录的保持
应保留HACCP计划建立、运行、验证、更新的记录。
HACCP计划记录的控制应与体系记录的控制一致。
5 持续改进
5.1 不合格和纠正措施
5.1.1 不合格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控制程序,该程序应包括退货产品的处置。
当发生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做出处置,并在适用时:
a)采取措施控制和纠正;
b)处理相关后果。
5.1.2 纠正措施
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避免其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
a)审查不合格;
b)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c)确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类似的不合格;
d)实施所需的措施;
e)审查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f)必要时对HACCP体系进行变更。
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所产生的影响相适应。
5.1.3 不合格处置
企业应保留不合格处置记录,以作为以下证据:
a)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采取的措施;
b)纠正措施的结果。
5.2 投诉处理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投诉处理程序,对投诉及投诉信息进行管理,以确保在必要时对投诉进行评估并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规定负责投诉处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应保留投诉处理的记录。
5.3 内部审核
企业应建立HACCP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并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HACCP体系是否符合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保持和更新。
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以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内部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部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负责受审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及其原因。跟踪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
应保留内部审核记录。
5.4 管理评审
5.4.1 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HACCP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HACCP体系改进的需要,包括食品安全方针。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
5.4.2 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b)HACCP体系验证结果;
c)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变化因素;
d)紧急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和召回;
e)包括顾客反馈的沟通活动的评审;
f)外部审核或检验结果;
g)合规义务的评价结果。
提交给最高管理者的信息的形式,应能使其理解所含信息与已声明的HACCP体系目标之间的关系。
5.4.3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输出的决定和措施应与以下方面有关:
a)食品安全保证;
b)HACCP体系有效性的改进;
c)资源需求;
d)组织食品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修订。
应保留管理评审结果的记录。
5.5 持续改进
企业应不断提高HACCP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企业通过沟通、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等不断提高HACCP体系的有效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企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
1.通用要求
表A.1 良好卫生规范通用要求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场所及周边环境 | 应在对食品无显著污染区域内选择生产/经营场所。应采取措施以应对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易发洪涝灾害,以及大量虫害孳生。 生产/经营场所应得到良好维护,便于清洁和消毒,防止产品受到污染,以便实现其预期功能和效果。适用时,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内所有地面、厂房、仓库、设施、设备、餐厅、卖场、车辆、工具和容器,以及场所内各建筑物,确保接收、储存、生产和配送产品的食品安全。 |
2 | 场所设计、建造、布局和操作流程 | 应合理划分各功能区域,并设计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在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维护。如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应按将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原则进行。 临时或可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的位置、设计及建造,应尽量避免虫害孳生及食品受到污染。 |
3 | 库存管理 |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仓库管理规程,以“先进先出”和“有效期优先”的原则控制物料出库顺序。 对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成品的存放仓库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库存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库存。 |
4 | 空气和水质 | 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到的水(包括冰和蒸汽)和空气(包括压缩气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冰、蒸汽储存和处理的方式、产生的与接触食物的蒸汽、蒸发和过滤的回收用水不应导致食品污染。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 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适宜时,应对非用于食品生产的水加以标识,以便将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应确保作为成份或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空气、压缩气体、二氧化碳、氮气和其他气体符合所需要求,适当储存和处理,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定期监视。 |
5 | 包装材料 | 食品包装的设计和材料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并加贴适当的标签。 使用的包装材料或气体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对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构成威胁。 任何可重复使用的包装都应适当耐用,易于清洁,必要时能够进行消毒。 |
6 | 废弃物管理 |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废弃物(包括废水和排水)收集、存放和处置规程,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处置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提供足够的废弃物存放和排水设施,并定期维护。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污染食品或供水。食品生产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设施应有防止逆流和交叉污染的设计。 废弃物需由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置,并酌情保存处置记录。车间内废弃物处置点应远离食品设施,以防止虫害孳生。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应在处置前予以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污染或意外污染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按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场所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虫害孳生。 |
7 | 设备与维护 | 应配备与生产用途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设备的设计、建造、维护、使用和储存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应对场所和设备进行有效的预防性维护,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保留记录。防止维护保养工作产生食品安全风险。 |
8 | 产品污染风险和隔离 |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污染预防控制规程,控制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成品、返工品和包装材料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1)微生物污染 建立实施生产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和环境的清洁消毒措施。 必要时,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监控计划,包括对环境及过程中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对生的、未加工的、非即食食品应采取物理或时间上的隔离措施,与即食食品分开,并在转换隔离时进行有效的清洁与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在处理生食后,应对表面、器具、设备、固定装置和配件彻底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出于食品安全的目的,适宜时,需采取措施限制或控制进入高清洁加工区域。 2)物理污染 建立、实施和保持防止物理污染的控制措施,对各类污染进行控制。 控制措施可包括: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维护和定期检查设备; —适用时,使用经校准的探测或筛选设备(金属探测器、x射线探测器等); —建立预案以处置破损(如玻璃或塑料容器破损)情况。 3)化学污染 建立、实施和保持防止化学污染的控制措施,对各类污染进行控制。控制措施可包括: —对清洁剂、消毒剂、润滑剂和杀虫剂等化学污染物实施控制; —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防止非预期使用。 |
9 | 清洁消毒 |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方案,降低污染并避免造成新的污染。 清洁消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的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洗涤、消毒剂的名称,消毒剂的浓度和时间,清洁消毒的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的记录。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 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卫生间和废弃物等高污染区域的工具和设备应单独清洁和存放。 食品清洗设施与洗手设施、工器具及设备的清洁设施应分离。 |
10 | 虫害 防治 |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虫害控制规程,以预防、监视和控制或消除场所发生虫害的风险。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的藏匿或孳生或鼠类昆虫的侵入。如: —去除潜在藏匿或孳生点; —场所周围的景观设计应尽量减少吸引和藏匿有害生物; —安装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 —易孳生虫害的食品应离墙离地存放。 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应保留虫害防治的记录。 如虫害控制采取外包方式,食品生产经营组织应对外包方进行监视。如有需要,确保外包方或其指定的虫害控制操作人员采取纠正措施(如消灭虫害、消除藏匿点或入侵路线)。 |
11 | 员工卫生 | 应建立个人卫生控制规程。应确保所有员工意识到良好个人卫生的重要性,理解和遵守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的操作规范。 应提供必要的员工卫生设施并维护良好。适宜时,应包括更衣室、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和/或穿戴鞋套设施、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手消毒设施、风淋室、淋浴室和卫生间等。 员工卫生设施的设计应不会造成交叉污染,保证将食品安全的风险降至最低。 对于临时/流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要时,应配备卫生和洗手设施。 |
12 | 工作服管理 | 应根据防护程度的要求,为进入作业区的员工提供适用的工作服及配套用品,以便将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包括但不限于:口罩、帽子、发网、衣、裤、鞋靴、围裙、套袖、手套等。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 |
13 | 员工健康 | 应对员工健康进行管理,明确健康标准,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对食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应让其进入任何食品处理区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某些疾病,应适当考虑在返回工作岗位前获取体检合格证明。必要时,应将有伤口的人员分配到他们不会直接接触食品的地方工作。如果允许受伤人员继续工作,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受伤人员伤口进行处理,并防止防护用品或医疗用品污染食品。 应每年对食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留记录。 |
14 | 场所巡检 | 应根据产品的特点以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步骤的巡检计划,按规定的频次检查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场所环境和加工设备保持适当的状态。 |
15 | 返工 | 返工品的存放、处置和使用应保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应清晰识别和(或)标识返工品以确保可追溯。应保留返工品的可追溯记录。 应记录返工品的分类和原因(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班次、生产线和保质期)。 |
16 | 运输储存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车辆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和状况良好,适合预期用途,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且受控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并对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进行监控。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料一同贮存运输。 运输散装食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应确保食品安全和宜食用性不受影响。 |
17 | 来访者 | 被允许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来访者,在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
18 | 培训 | 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岗位的人员培训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对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应定期评审和更新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
2.特殊行业要求
以下产品类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考虑其行业特性,对下列项目的要求规定如下:
表A.2 特殊行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
序号 | 行业(子行业)类别 | 项目 | 内容 |
1 | I | 废弃物管理 | 应建立系统性的控制措施,对含有商标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避免带有商标的印刷品误用、滥用。 |
产品污染风险和隔离 | 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产品污染预防控制规程,确保印刷成品不与印刷半成品、返工产品及其他材料混合或混杂。 | ||
2 | D1 | 产品污染风险和隔离 |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施和保持饲料生产用药控制规程,防止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非预期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成分和使用应确保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无害,且所有成分的种类、名称应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一致。 |
3 | E/F1/F2 | 返工及不合格品处置 | 不合格控制程序应包括返工及不合格品处置要求,以确保对返工或再加工产品的处理、转售、捐赠、再补给或再利用的产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附件3
HACCP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1.初次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1.1 单一场所的最少审核时间为TS+TA:
(1)基础审核时间Ts =(TD+TH+TMS+TFTE),式中各项的时间根据表3.1计算。
表3.1 基础审核时间
行业类别 | 现场审核基本时间(TD) | 每个HACCP项目需要增加的审核天数(TH) | 无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增加的审核天数(TMS) | 基于员工数量需要增加的审核天数(TFTE) | 每增加一个审核场所需要增加的最少审核时间 |
C | 1.5 | 0.50 | 0.25 | 1~19=0 20~49=0.5 50~79=1.0 80~199=1.5 200~499=2.0 500~899=2.5 900~1299=3.0 1300~1699=3.5 1700~2999=4.0 3000~5000=4.5 >5000=5.0 | 最少现场审核时间的50% |
D | 1.5 | 0.50 | |||
E | 1.0 | 0.50 | |||
F | 1.0 | 0.50 | |||
G | 1.0 | 0.25 | |||
I | 1.0 | 0.25 | |||
K | 1.5 | 0.50 |
(2)TA为HACCP认证的附加审核时间。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增加表3.2中对应的审核时间。
表3.2 HACCP附加审核时间
企业规模 | HACCP附加审核时间TA |
员工人数<200,且HACCP项目≤3 | 1.0 |
员工人数≥200,或HACCP项目>3 | 1.5 |
(3)最少审核时间包括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审核时间,但不包括审核准备和编制审核报告的时间。
1.2 主要场所之外增加场所的基础审核时间根据表3.1计算,对规模小、风险和复杂程度低、体系成熟度高、自动化程度高以及其中心职能的集中化程度高的组织,可考虑减少增加场所的审核时间,但减少时间不能超过该场所基础审核时间的50%。每个场所应分别增加相应的附加审核时间TA。
2.监督和再认证最少审核时间
2.1 监督审核的最少时间为TS的三分之一+TA,且审核时间不应少于2天。
2.2 再认证的最少时间为TS的三分之二+TA,且审核时间不应少于2天。
3.当HACCP认证与其他相关认证结合审核时,认证机构宜考虑下列因素,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结合审核的时间进行调整:
a)HACCP体系与相关认证的整合程度;
b)HACCP体系与其他相关认证整合后的复杂程度;
c)有能力实施多项认证的审核员资源情况。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