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文件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  号
2018年第23号
成文/发布日期
2018-02-13
实施日期
2018-02-13
时 效 性
有效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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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 2021年1月1日起 ,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2月13日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 2021年1月1日 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二、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四、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五、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 2021年1月1日起 ”,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