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调整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文件分类
公告
发文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发布日期
2011-01-11
实施日期
2011-01-11
时 效 性
有效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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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2号

关于调整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
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包括尿素碳13C〕片呼气试验药盒、尿素碳13C〕胶囊呼气试验药盒、尿素碳13C〕散剂呼气试验药盒、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为碳13C〕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盒,临床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感染。200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碳13C〕尿素呼气试验药盒管理问题的批复》(国药监市〔2002〕483号),明确该品种属放射性诊断试剂,纳入特药管理。

鉴于碳13C〕为稳定同位素,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放射性辐射防护问题,为方便医疗使用,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不再按照放射性药品管理。

已取得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药品批准文号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在所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该品种。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