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告
- 文件分类
- 通知
- 发文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文 号
- 2021年第19号
- 成文/发布日期
- 2021-02-23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时 效 性
- 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告
(2021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评信息公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和《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总局令第 27 号)相关要求,药审中心按照国家局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逐步推进药品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首先公开新药技术审评报告,逐步扩大到仿制药等各类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二条 为保证新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依法、合规、高效,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公开是指药审中心在中心网 站公开新获得批准的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和药品说明书,新药 是指按新药审评审批上市的药品,包括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以及获准进口的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同时,中药新药还包括“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公开报告的撰写应按照《申报上市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撰写规范》执行。
第四条 业务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协调工作,主审报告部门负责公开报告撰写和审核工作,数据管理处负责公开报告技术支持。
第五条 对于 2016 年 9 月 1 日之后,获准上市新药的上市技术审评报告及药品说明书,药审中心按照本规范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对于新药上市注册申请,主审报告人应在综合 审评时,同步形成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新药上市申 请技术审评报告应不包含审评敏感信息(审评会议具体信息、竞争品种相关信息、内部沟通信息等)。
第七条 在药品批准上市后,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推送新药上市申请技术审评报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报告 40 日内,对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用“商业秘密”替换,用黑色突出显示,并说明理由,及时反馈。药审中心收到反馈后,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可不予公开。
未按时反馈的,可视为不涉及商业秘密,药审中心按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因故无法及时反馈的,可申请一次延长反馈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 20 日。
第十条 收到申请人反馈 40 日内,主审报告人应结合反馈情况完成公开报告的修订,按程序提交部门负责人审签。特殊情况,需经药审中心领导审签。公开报告审核的程序同综合审评报告,时限为 20 日,要求为逻辑性、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谨性。
第十一条 对于完成审核的公开报告,由项目管理人在 10 日内完成统一的修订格式,必要时可商审评部门进行确认,修订完成后,将公开报告转换成 PDF 格式发送至数据管理 处。
第十二条 收到报告 10 日内,数据管理处推送至药审中心网站相应栏目下进行公开。
第三章 管理与改进
第十三条 新药应在获批上市后 6 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报告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药品技术审评报告依法可以不公开。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处定期梳理相关问题,汇总分析后 提出改进要求。质量管理处负责监督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新药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推进经验,药审中心适时推进仿制药等各类审评报告的公开,统筹推进药品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工作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申报上市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报告撰写规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