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林省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文件分类
公告
发文机构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文  号
2023年第95号
成文/发布日期
2023-08-21
实施日期
2023-08-21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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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林省中俄珲春-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以下简称“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珲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珲春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8229号
邮编133000
电话0433-8198059
传真0433-8198093

附件2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邮编130033
电话0431-80833311
传真0431-80833300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