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文件分类
公告
发文机构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文  号
2023年第110号
成文/发布日期
2023-08-31
实施日期
2023-08-31
操  作
我要挑错 下载附件 打印页面 原文快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泰州市金水路1号
邮编225300
电话0523-86882123
传真0523-86882123
联系人江卫华

附件2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
地址泰州市杏林路6号(中国医药城内)
邮编225316
电话0523-86200650
传真0523-86200636
联系人仇雅静

THE END